[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内检索:
  首页 机构概览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民政资讯 民政业务 专题专栏 网上互动    
机构职能 | 领导简历分工 | 内设处室 | 直属单位 | 直属事业处室
 当前位置:
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优抚处       发布时间:2017-10-27       阅读次数:
打印本条】 【关闭窗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9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18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31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14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9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6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432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96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384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68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68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四、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要求,从2018年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其他优抚对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内负担部分省与县(市)各分担50%;市辖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设区市与市辖区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五、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负担50%。

  七、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2017年1019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74050

  因公

  71750

  因病

  69440

  二级

  因战

  67130

  因公

  63660

  因病

  61330

  三级

  因战

  59050

  因公

  55560

  因病

  52120

  四级

  因战

  48610

  因公

  44000

  因病

  40530

  五级

  因战

  37760

  因公

  33100

  因病

  30790

  六级

  因战

  29660

  因公

  28100

  因病

  23850

  七级

  因战

  22710

  因公

  20400

  八级

  因战

  14600

  因公

  13430

  九级

  因战

  12250

  因公

  9980

  十级

  因战

  8820

  因公

  8010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3850

  20580

  1940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主页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河北民政厅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5号 邮编:050051 Email:smztxxzx@126.com
技术支持:878-365体育在线投注信息管理中心 电话:0311-88615619 88615500
冀ICP备06017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