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切实做好2017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全省减灾救灾暨农房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尽快参保的现实意义
各设区市和已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县(市、区),要分别成立由民政、财政和相关保险机构组成的2017年农房保险提标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通知》要求,认真抓好2017年全省农房灾害保险各项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通过提高保险额度,完善和规范农房保险制度,切实创新政府救灾机制,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提高政府灾害救助水平和农村受灾群众住房的重建保障能力,特别是调整保期的刚性要求,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关于调整农房保险保期工作
(一)工作原则
按照“有利于创新落实文件精神、有利于适应河北灾害救助工作实际、有利于提高农户保障水平、有利于便捷简单承保操作”原则,制定相关农房灾害保险保期、保额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和全省农房保险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河北省农房保险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1、2016年12月份承保生效的农房保险业务
①对目前已续保且保额已提升至3万元的,保期和保额不再调整。
②对目前已续保但保额仍为1万元的,应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所需资金尽快足额到位,从2017年6月30日起,将保额提至3万元。
③对2016年12月份到期但目前未续保的农房保险业务,各地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新的保额、保费标准,做好续保签单工作。
2、2017年1月1日至6月底期间应续保农房保险业务
①对此期间应续保的农房保险业务,保期均不再调整,但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新的保额、保费标准,做好续保出单工作。
②对截止到2017年3月底已续保签单但保额低于3万元的农房保险业务,从2017年6月30 日起,须将保险金额提至3万元。
③对截止2017年3月底应续保但未续保的,要加快工作进度,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保险资金,各地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新的保额、保费标准,做好续保签单工作。
3、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应续保农房保险业务
①按照《通知》明确的新的保额、保费标准,将续保保期统一提前至6月底生效。
②相关民政、财政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如需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的,应强化宣传发动工作,引导群众尽快完成缴费。
③对因将保期提前至2017年6月底,造成新旧保单产生部分保期重复的,可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形式,约定保期重复期间采取新旧保单并行的方式,发生保险事故以新旧保单的保额累加为最高赔偿限额。
4、2017年新开展农房保险业务的县(市、区)
对已完成承保出单但保额低于3万元的,各地要通过调整保单等方式,从2017年6月30日起,将保险金额调整为3万元。未签订参保协议的县(市、区),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完成签单工作。
三、关于农房保险保费资金筹集问题
(一)2017年度省级农房保险保费补贴(其中含2016年12月份续保业务的保额提升至3万元的保费差额补贴)已下达,各地应在保险机构出单后及时拨付,不得滞留,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县(市、区)要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或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落实自筹资金,确保农房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参保农户及时缴费;参保农户缴费确实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帮助其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额资助低保户、五保户、优抚户和建档立卡困难户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
(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把各县、市开展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作为救灾减灾工作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因农房保险补助资金不到位或支付不及时,影响到保险赔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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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