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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省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省转业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退伍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省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省级福利资金;拟订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工作。        

(十一)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省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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